| 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章程 |
本章程經本會 87年1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87年2月20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0六0三0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94年1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5年1月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32條第一項第二款 |
第一章 總 則 |
|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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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會係以改善教育品質,提昇學術研究水準,促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
| | 第 三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全國行政區域維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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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商有關國家教育、科學、文化政策之建議。
二、研議大學校院發展共同重要事項。
三、促進國立大學校院間之交流與合作。
四、推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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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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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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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凡國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各會員推派代表三位(其中現任校長一人為當然代表)為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推展本會會務 。 |
| | 第 八 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各有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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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及維護本會權益之義務。 |
|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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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 第 十二 條: |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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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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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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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 第 十五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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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議決會員入會之申請。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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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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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監事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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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項。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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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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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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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訂。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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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 第 三十 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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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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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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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新台幣伍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均提列為發展基金,其保管及運用辦法另訂之。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三、事業費。四、會長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 |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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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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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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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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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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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修訂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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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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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台( 87)內社字第八七0六0三0號函准予備查。 |